4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學務處 - 學務處 | 2017-05-18 | 人氣834
一、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一、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