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6-11-17 | 人氣707
主旨:函轉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含輔導教師)具有社會工作師( 以下簡稱社工師)證照者,得否於服務學校辦理社工師執 業登記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1月11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140698號 函(如附件)辦理。
二、為避免教師違反兼職規範,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含輔導教 師)具有社工師證照者,尚不得辦理執業登記。
主旨:函轉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含輔導教師)具有社會工作師( 以下簡稱社工師)證照者,得否於服務學校辦理社工師執 業登記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1月11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140698號 函(如附件)辦理。
二、為避免教師違反兼職規範,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含輔導教 師)具有社工師證照者,尚不得辦理執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