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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人事室

主旨:函轉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含輔導教師)具有社會工作師( 以下簡稱社工師)證照者,得否於服務學校辦理社工師執 業登記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1月11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140698號 函(如附件)辦理。

二、為避免教師違反兼職規範,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含輔導教 師)具有社工師證照者,尚不得辦理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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