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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 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第8條之1, 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以臺 教儲(二)字第1050136821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 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0月14日臺教儲(二)字第1050136821E號 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 aw.moe.gov.tw)下載。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第八條之一

 

第八條之一   原私校退撫基金於退撫儲金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實施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後,投資於任一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逾該受益憑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其金額並不得逾前一季原私校退撫基金淨值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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