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 - 教務處 | 2012-09-11 | 人氣1358
申請資格:
(一)一般學生:二年級學生,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平均在75分以上,操行(德育)成績在80分以上(或甲等以上)。
(二)領有鄉、鎮、市公所以上政府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書者,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平均在75分以上,操行(德育)成績在80分(或甲等以上),如無法取得前述證明,而有父母雙亡、單親家庭或家庭遭受重大變故等導致生活困難者,亦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辦理時間:
9月10起至10月31日至
準備資料:
申請表一份、前一學年成績單、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家境清寒或家庭遭迎重大變故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