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5-09-22 | 人氣982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略以:「法規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 布或發布施行者。」為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本部業 已將「高級中學法」和「職業學校法」整併為「高級中等 教育法」,本細則原規定事項已移列至高級中等教育法及 第66條授權訂定之「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已無繼 續適用之必要,爰應予廢止。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略以:「法規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 布或發布施行者。」為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本部業 已將「高級中學法」和「職業學校法」整併為「高級中等 教育法」,本細則原規定事項已移列至高級中等教育法及 第66條授權訂定之「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已無繼 續適用之必要,爰應予廢止。